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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斯雯 - 公告 | 2019-09-24 | 點閱數: 1766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9條之3、第91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108年8月6日院臺法字第1080026109號令核定自108年9月1日施行,請查照轉知所屬同仁。

主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9條之3、第91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108年8月6日院臺法字第1080026109號令核定自108年9月1日施行,請查照轉知所屬同仁。
說明:  
一、 依據大陸委員會108年8月14日陸法字第1080400567號函辦理。
二、 本次兩岸條例重要修正規定如下:
(一) 修正管制期間(第9條第7項、91條第3項):
1、 政務人員退(離)職後,管制期間由原則三年得予增減,修正為最少三年,只能增加不能減少。至於上開修正條文施行後,尚在管制期間而其原有管制期間未滿三年者,應延長管制期間,與原管制期間合計為三年。惟對於在上開條文修正施行前已退離職者,且其管制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上開修正後之規定。
2、 罰則:違反第9條地4項規定者,罰鍰由原處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下,修正為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二) 新增通報機制(第9條第5項):
1、 現職人員(政務人員、一般公務人員)、退(離)職人員(政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向(原)服務機關通報。但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縣(市)長應向內政部、其餘機關首長應向上一級機關通報。
2、 罰則(第91條第4項):
(1) 現職人員未依規定通報者,得由各服務機關依相關人事法規或管理規定,予以行政懲處或為必要處置(參兩岸條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91條第4項之立法說明)。
(2) 退(離)職人員(政務人員退【離】職未滿三年)未依規定通報者,(原)服務機關得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 茲配合本次兩岸條例修正,重申具下列身分之人員赴大陸應提前一定時間內申請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並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填寫返臺意見表:
(一) 政務人員(含退【離】職未滿三年)、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應詳填「政務、涉密人員或直轄市長(含退離職)、縣(市)長或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三個星期送達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會同相關機關共同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二) 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員(含約聘僱)應詳填「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始得為之。
四、 檢送行政院108年8月6日院臺法字第1080026109號令、兩岸條例修正條文暨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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